(2017)浙10刑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钟强、唐安国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强,唐安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45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强,男,1990年5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关县。2008年7月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2月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唐安国,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关县。2012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重新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安国、钟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浙108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安国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钟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强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强撤回上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虎林审 判 员 黎利荣代理审判员 郑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祖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