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欧阳天茂、梁维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天茂,梁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财保37号申请人:欧阳天茂,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伶贞,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维新,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申请人欧阳天茂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梁维新所有的无号牌(发动机号:16033781)叉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欧阳天茂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011744060247041000000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阳天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梁维新所有的无号牌(发动机号:16033781)叉车,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欧阳天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海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