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诸暨链条总厂与艾尼科环保技术(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链条总厂,艾尼科环保技术(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452号原告:诸暨链条总厂。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五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244452。投资人:郭万宋。被告:艾尼科环保技术(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华路***号。法定代表人:MichaelH.zhu。原告诸暨链条总厂与被告艾尼科环保技术(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诸暨链条总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诸暨链条总厂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耀 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李婷(代)?PAGE*MERGEFORMA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