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民终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夏吾卓玛与被上诉人项青、格日吉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吾卓玛,项青,格日吉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民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吾卓玛,女,藏族,1967年2月9日出生,住青海省泽库县。委托代理人:魏建华,黄南藏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翻译:才让兰措,黄南藏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青,男,藏族,1967年5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泽库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日吉布,男,藏族,1978年8月23日出生,住青海省泽库县。委托代理人:索娃(系被上诉人之兄),男,藏族,1970年4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泽库县。上诉人夏吾卓玛因与被上诉人项青、格日吉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泽库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3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泽库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3民初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泽库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夏吾卓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拉毛友审判员 靳小宇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岚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