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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民终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夏吾卓玛与被上诉人项青、格日吉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吾卓玛,项青,格日吉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民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吾卓玛,女,藏族,1967年2月9日出生,住青海省泽库县。委托代理人:魏建华,黄南藏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翻译:才让兰措,黄南藏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青,男,藏族,1967年5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泽库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日吉布,男,藏族,1978年8月23日出生,住青海省泽库县。委托代理人:索娃(系被上诉人之兄),男,藏族,1970年4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泽库县。上诉人夏吾卓玛因与被上诉人项青、格日吉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泽库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3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泽库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3民初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泽库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夏吾卓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拉毛友审判员  靳小宇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岚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