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陈华、陶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陈华,陶康,朱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009号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法定代表人:李正周,该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霞佐,建湖县上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华,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陶康,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朱正明,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陈华、陶康、朱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商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