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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倪先美、姜永富财产保全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先美,姜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异16号案外人姜永富,男,生于1934年5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申请人倪先美,女,生于1972年3月1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姜远彬,男,生于1966年1月2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保全执行申请人倪先美与被申请人姜远彬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渝0155执保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姜远彬之父姜永富存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账户中存款190242.37元。案外人姜永富于2017年4月5日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姜永富称,姜永富不是案件当事人,冻结的该笔款项是姜远彬偿还姜永富的借款并非姜远彬为转移财产而以转账方式给姜永富,姜远彬以前买农用车和车祸赔偿均在姜永富处多次借款,姜远彬为他儿子购买汽车的钱也是用姜永富的医保卡中的钱,后姜远彬的安置费用到手后转账偿还姜永富借款。综上所述,法院冻结姜永富账户存款应予以解冻。本院认为,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以排除对该执行标的物之强制执行,属于案外人异议;不管其主张实体权利的依据是否涉及法院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本案中,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姜远彬之父姜永富存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账户存款190242.37元;姜永富称姜远彬的安置费到账后转账给姜永富偿还借款,并非转移财产。该争议属于实体争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双方可另行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处理。因此,案外人姜永富主张解除对该账户中存款190242.37的冻结,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姜永富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承华审判员  谭 锋审判员  吴自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室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