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严志勇与被申请人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志勇,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225号申请人:严志勇,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住华容县。被申请人: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法定代表人:竺华锋,经理。申请人严志勇与被申请人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严志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学府新城、房号为20栋705号房屋一套。担保人罗俊香以其单独所有的座落于华容县城关镇水乡街益寿园、房产证号为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12.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严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学府新城、房号为20栋705号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严志勇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