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肜子跃与芦雪才、钱瑞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肜子跃,芦雪才,钱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103号申请执行人肜子跃,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执行人芦雪才,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肖波,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钱瑞红,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肜子跃与被执行人芦雪才、钱瑞红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执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田 杰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显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