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向顺霞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顺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15号罪犯向顺霞,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文盲,无业,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向顺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向顺霞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049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向顺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院认为,罪犯向顺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3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罪犯向顺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向顺霞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顺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