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1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树云、吴绪明等与王志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云,吴绪明,王志良,贺茂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685号之一原告:王树云,女,1953年10月12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吴绪明,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王志良,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贺茂芹,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云、吴绪明与被告王志良、贺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云、吴绪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098元,减半收取计1049元,由原告王树云、吴绪明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