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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树云、吴绪明等与王志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云,吴绪明,王志良,贺茂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685号之一原告:王树云,女,1953年10月12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吴绪明,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王志良,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贺茂芹,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云、吴绪明与被告王志良、贺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云、吴绪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098元,减半收取计1049元,由原告王树云、吴绪明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