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与杨青、戚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青,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戚扬,章璐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青,女,197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白马山庄1号。主要负责人:李军,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戚扬,男,197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审被告:章璐璐,女,197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杨青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原审被告戚扬、章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商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青经本院催缴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审 判 员 王瑞煊代理审判员 夏志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费熠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