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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恢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志光、刘春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光,刘春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恢243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光,男,194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钢铁集团高级技师,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刘春建,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光与被执行人刘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春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民一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张 坤代理审判员  王金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