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辉隆肥业有限公司与张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辉隆肥业有限公司,张洪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4号原告:吉林省辉隆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赵小辉,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褚荔建,系公司员工。被告:张洪涛,男,现住公主岭市。原告吉林省辉隆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被告,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手续,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辉隆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9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振宇审 判 员 王 侠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秋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