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明华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818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华,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刘明华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商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许申请执行人刘明华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孙再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