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熊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297号原告:熊某,男,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本市禹王台区。被告:崔某,女,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熊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熊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对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宋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