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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熊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297号原告:熊某,男,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本市禹王台区。被告:崔某,女,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熊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熊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对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宋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