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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6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长沙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6335号原告:长沙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玉婷。被告:黄佳。原告长沙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乐贤,人民陪审员陈文艺、潘月华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唐乐贤担任审判长,代理书记员李少先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唐乐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李少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