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红伟、周富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红伟,周富强,程玉兰,曾春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862号申请执行人罗红伟,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周富强,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程玉兰,女,1962年6月1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曾春芽,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住遂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遂昌法院(2016)浙1123民初21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周富强、程玉兰、曾春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富强、程玉兰、曾春芽名下所有财产、收入和银行存款在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划、扣留及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