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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宝安与姚雅琴、代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宝安,姚雅琴,代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057号原告:高宝安,男,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姚雅琴,女,194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代宏生,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原告高宝安诉被告刘丹、姚雅琴、代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0日予以立案,经查,被告刘丹于2017年2月3日去世。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代宏生住所地经法院送达无法找到代宏生,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又未能提供被告代宏生的其他住所地,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宝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雪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宫 傲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一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