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5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贾伟东与陈玉华、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伟东,陈玉华,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5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贾伟东,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陈玉华,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万胜,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回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贾伟东与陈玉华、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玉华、万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贾伟东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511,820元及利息。本院裁定查封了陈玉华所有的×××车辆,以及陈玉华所有的坐落于×××的房产,但贾伟东暂不要求处分。另外,本院裁定冻结了陈玉华、万胜的银行工资账户和住房公积金存款,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权。贾伟东未能提供陈玉华、万胜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陈玉华、万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陈玉华、万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凤敏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