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暂明与王超、王宝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43号王暂明王宝成、王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勉民初字008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王暂明与王宝成、王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王宝成、王超于2013年12月8日前支付王暂明租赁费20000元。本院终结执行程序后,王暂明发现王宝成、王超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恢复执行2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于2017年3月23日向王宝成、王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案件执行款20000元及执行费100元执行完毕。经本院执行,王宝成、王超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执行款20000元,申请人王暂明已全额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43号王暂明与王宝成、王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