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庄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165号原告:庄某,女,197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丁某,男,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庄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庄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庄某负担。审判员 汤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浣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