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5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吕海林申请执行赵吉友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海林,赵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5执10号申请执行人:吕海林,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被执行人:赵吉友,男,1958年8月8日出生,住鸡西市城子河区。本院在执行吕海林与赵吉友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吉友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赵吉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峻峰审判员  朱富修审判员  张伟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