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执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山西闻喜银光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兆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闻喜银光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兆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执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闻喜银光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兆会。本院在执行山西闻喜银光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兆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兆会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国强审判员 张 平审判员 张亚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