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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叶林剑与樊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林剑,樊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叶林剑,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樊立伟,男,1980年9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林剑与被执行人樊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60000元,执行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