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连城县人民法院、胥彦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人民法院,胥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493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西康村。被执行人:胥彦,男,1995年2月16日生,蒙古族,住青海省乌兰县。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胥彦诉讼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胥彦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胥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胥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胥彦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500元及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仁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