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高某、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高某,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142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1957年0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高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2,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原告王某1与被告高某、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广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