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行审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牛光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牛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12行审247号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县府东街。法定代表人于照民。职务:局长。被申请人牛光辉、男,汉族,1980年6月28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牛光辉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6日以被申请人牛光辉非法占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汴祥国土罚(2016)6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1、限你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598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1794元。经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汴祥国土罚(2016)65号行政处罚,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送达被申请人牛光辉。被申请人牛光辉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汴祥国土罚(2016)65号行政处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申请人牛光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拆除被申请执行人牛光辉在朱仙镇黄岗村西路北非法占用的59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二、处罚款:一千七百九十四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张 艳陪审员 司艳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方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