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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彭珂琮与肖文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珂琮,肖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彭珂琮。被执行人:肖文光。申请执行人彭珂琮与被执行人肖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文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文光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肖文光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少君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