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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曾少山与杨大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少山,杨大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574号原告:曾少山,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杨大伟,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少山诉被告杨大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思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