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淑芝与张继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芝,张继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芝,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张继虎,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芝与被执行人张继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继虎自动排除了其居住的××镇号副1号的房屋后道路上的妨碍,申请执行人王淑芝于2017年4月5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淑芝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