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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申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在珍、恩施市白杨坪镇康家坝村经济联合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在珍,恩施市白杨坪镇康家坝村经济联合社,赵诗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7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在珍,男,汉族,1958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延智,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恩施市白杨坪镇康家坝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白杨坪镇康家坝村。负责人:陈在义,系该经济联合社主任。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赵诗锡等十三人(详细名单附后)。再审申请人陈在珍因与被申请人恩施市白杨坪镇康家坝村经济联合社、赵诗锡等十三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28民终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在珍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陈在珍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承包的“马家湾”林地准确位置和界限,赵诗锡等十三人是在陈在珍承包林地范围内私自开挖荒地耕种,侵犯了陈在珍的承包经营权。一、二审判决却故意混淆概念,错误地采信恩施市白杨坪镇康家坝村委会的所谓证据,将赵诗锡等人的侵权行为认定为合法耕种,纯属主观臆断。(二)一审程序违法,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未依照陈在珍的申请调查收集。另外,一审法院还遗漏了第三人陈直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在珍于2009年5月与恩施市白杨坪乡康家坝村委会签订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小地名为“马家湾”的山林;而赵诗锡十三户村民亦在“马家湾”处开垦荒地长期耕种。后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征收部分“马家湾”区域的农村集体土地,陈在珍与赵诗锡等十三户村民因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地块归属产生争议。2015年7月21日,湖北省恩施市白杨坪镇林业站、经管站、综治办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恩施市白杨坪乡康家坝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双方所争议土地的权属问题,最终确认涉案争议的土地属于耕地,不属于山林,该土地权属以及本次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均归赵诗锡等村民享有。据此,涉案争议地块的性质及权属,已经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会同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核查后予以确认,陈在珍所承包的“马家湾”山林不在本案土地征收范围之内,其请求土地征收补偿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均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陈在珍在本案一审期间,曾请求人民法院调取赵诗锡等十三户村民征地补偿的相关材料以及他们与恩施市白杨坪镇康家坝村经济联合社签订的安置协议等证据。后由于该经济联合社已将上述材料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故一审法院在当庭询问并征得陈在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之后,不再重复调取该项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陈直永系本案的第三人,其本人亦亲自到庭参加了诉讼,只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将其漏列。为此,该院已作出(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214-1号民事裁定书,专门予以补正,并不存在遗漏当事人的问题。综上,陈在珍关于本案一审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在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彭建民审判员  李成林审判员  高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胜附: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赵诗锡,男,汉族,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白杨坪乡康家坝村观音寺组8号。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涂学汉,男,汉族,1956年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白杨坪乡康家坝村观音寺组8号。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仲清,男,汉族,1954年5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白杨坪乡康家坝村观音寺组8号。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陈直章,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白杨坪乡康家坝村观音寺组8号。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陈直佑,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白杨坪乡康家坝村观音寺组8号。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电清,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白杨坪乡康家坝村观音寺组8号。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陈正池,男,汉族,1955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白杨坪乡康家坝村观音寺组8号。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安清,男,汉族,1969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白杨坪乡康家坝村观音寺组8号。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涂学海,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白杨坪乡康家坝村观音寺组8号。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国清,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白杨坪乡康家坝村观音寺组8号。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陈保,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白杨坪乡康家坝村观音寺组8号。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明刚,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白杨坪乡康家坝村观音寺组8号。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陈直永,男,汉族,1948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白杨坪乡康家坝村观音寺组8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