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冯文林、天津市宝坻区宝巷客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文林,天津市宝坻区宝巷客运有限公司,廖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785号申请执行人:冯文林,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宝巷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靖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廖安,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文林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宝巷客运有限公司、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君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