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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志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石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玺,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志军,男,生于1978年12月8日。关于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志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石志军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执行款9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志军已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执行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腊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