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37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琼与施国胜、詹娟娟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琼,施国胜,詹娟娟,湖北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753-1号原告徐琼,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王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国胜,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经常居住地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詹娟娟,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湖北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长港镇峒山村。法定代表人詹娟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琼诉被告施国胜、詹娟娟、湖北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琼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琼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67元,由原告徐琼负担。审 判 员 朱继承人民陪审员 宗小蓉人民陪审员 王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