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91民初1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11576苏州日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肖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日昌科技有限公司,肖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11576号原告:苏州日昌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75095-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扬清路37号。法定代表人:吴文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琼,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该公司员工。被告:肖兵,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慧,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月,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苏州日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昌公司”)与被告肖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被告肖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日昌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予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75291.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6月起,被告对工作极不负责,上班时间睡觉玩手机,不服从领导安排,导致产量跟不上,客户减单,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最基本的劳动纪律,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遂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告肖兵答辩称,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原告的解除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肖兵于2010年4月30日入职日昌公司处工作,现任生产部技术工组长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8月19日,日昌公司贴出公告,载明“由于生产部技术工李楠,肖兵在2016年6月、7月、8月这三个月期间上班期间睡觉,上班时间不工作玩手机,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导致公司产量跟不上,客户减单,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即日起解除2人的劳动合同”。诉讼中,日昌公司提交: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以证实被告上班时间玩手机,肖兵质证不予认可;证据2、视频摘录,以证实生产时被告不在操作台,肖兵质证真实性无法确认,视频不是完整的,视频拍摄的有盲区,该车间并非被告的唯一工作场所,其工作内容也并非只有操作机器这一项;证据3、生产报表、通知加班的电子邮件,以证实被告上班时间消极怠工,导致减产,对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害。肖兵质证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证据4、员工手册、生产车间管理制度,解除依据为生产车间管理制度第三项车间生产秩序管理制度中“4、生产中不得打闹吃零食、睡觉,不得在产品上坐、躺、踩、踏,违者每次罚款10元”,肖兵质证员工手册和管理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程序不合法,未收到也未见过,不能作为解除依据。日昌公司陈述,未成立工会,解除肖兵劳动合同未告知工会;以肖兵睡觉、玩手机、不服从领导安排为由开除;肖兵是车间技术员,一般在车间操作台工作,备料有专门人员,不需要离岗。双方当事人确认肖兵的薪资在2015年10月调整为6000元,调整前为4750元。另查明,被告肖兵于劳动争议发生后法定期限内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8日裁决日昌公司支付肖兵赔偿金75291.67元。日昌公司对裁决书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公告、微信聊天记录、视频摘录、生产报表、通知加班的电子邮件、员工手册、生产车间管理制度、苏园劳仲案字[2016]第1582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日昌公司发布的公告中明确肖兵上班期间睡觉、玩手机、不服从领导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就日昌公司主张的肖兵上班期间睡觉、不服从领导安排的违纪事实,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次,对于肖兵上班期间玩手机的行为,日昌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生产车间管理制度中并未规定该行为将直接导致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对员工违纪行为的处罚应体现责罚相一致的原则。再次,日昌公司在单方解除与肖兵的劳动合同时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未给予劳动者申辩的机会。肖兵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并未达到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程度。综上,日昌公司解除与肖兵的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应根据肖兵的工作年限及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91.67元,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苏州日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肖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91.67元。二、驳回原告苏州日昌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日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审审判员  邵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 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