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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333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王广东、陈美刚、骆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陈美刚,王广东,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333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卡车司机,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被执行人:王广东,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卡车司机,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申请执行人:陈美刚,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卡车司机,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被执行人:骆林,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户籍地住芜湖市芜湖县,现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志强、王广东、陈美刚与被执行人骆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骆林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董 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