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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99号原告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巩龙华,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敏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培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