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蔡红与肖洪梅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肖洪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638号原告蔡红,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肖洪梅,女,1978年4月26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本院在审理蔡红与肖洪梅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蔡红负担。审判员 杨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