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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蔡红与肖洪梅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肖洪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638号原告蔡红,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肖洪梅,女,1978年4月26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本院在审理蔡红与肖洪梅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蔡红负担。审判员  杨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