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行初8号原告宁远县文庙街道李家寨村郑家自然村、宁远县文庙街道福源村邝家自然村诉被告宁远县文庙街道办事处、宁远县人民政府水库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远县文庙街道李家寨村郑家自然村,宁远县文庙街道福源村邝家自然村,宁远县文庙街道办事处,宁远县人民政府,宁远县文庙街道福禄山村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124行初8号原告宁远县文庙街道李家寨村郑家自然村。代表人郑华成,男,××××年××月××日,住宁远县。原告宁远县文庙街道福源村邝家自然村。代表人邝真财,男,××××年××月××日,住宁远县。委托代理人姜华,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远县文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宁远县文庙街道内环路58号。法定代表人周英华,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伟,该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被告宁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宁远县印山路。法定代表人唐何,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郑晨阳,宁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宁远县文庙街道福禄山村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国田,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远县文庙街道李家寨村郑家自然村、宁远县文庙街道福源村邝家自然村诉被告宁远县文庙街道办事处、宁远县人民政府水库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宁远县街道办事处在本案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了《关于撤销的决定》,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远县文庙街道办事处、宁远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远县文庙街道李家寨村郑家自然村、宁远县文庙街道福源村邝家自然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远县文庙街道李家寨村郑家自然村、宁远县文庙街道福源村邝家自然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宝英人民陪审员 张凯成人民陪审员 谢重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向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