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杨通伟、龙国平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通伟,龙国平,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欧先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8财保1号申请人杨通伟,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申请人龙国平,男,1974年9月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被申请人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贵,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欧先明,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台江县人。申请人杨通伟、龙国平与被申请人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欧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通伟、龙国平以被申请人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欧先明在修建锦屏大曲线三标段公路时尚欠水泥款47万元未支付,损害申请人利益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欧先明名下在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的工程款47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通伟、龙国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欧先明在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的应得工程款四十七万元。二、扣留期限:从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案件申请费二千八百七十元,由被申请人欧先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姜以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