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3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晁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3民初38号原告晁某某,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晏县金滩乡仓开村。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海晏县司法局基层法律工作人员。被告姜某某,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晏县金滩乡仓开村。本院审理原告晁某某诉被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晁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晁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昂青才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