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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贵州金豪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正斌、马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金豪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正斌,马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551号原告:贵州金豪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天台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076018813C。法定代表人:艾启友,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燕,女,1975年8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正斌,男,1985年7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贞丰县。被告:马骎,女,1985年2月17日生,回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斌(系夫妻关系),身份信息同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金豪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正斌、马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计208元,由原告贵州金豪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黄 雯书 记 员 罗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