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7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方旭东申请执行与田孟遗、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旭东,田孟遗,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方旭东,男,1989年5月20日生。被执行人田孟遗,男,1982年3月22日生。被执行人陈飞,男,1989年10月18日生。方旭东与田孟遗、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田孟遗与陈飞连带赔偿方旭东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24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1.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生效后田孟遗、陈飞未按期履行,方旭东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12967.36元后,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书。现因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孟遗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按期给付了剩余案件款12276.64元(包括执行费279元、诉讼费431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良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秀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