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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4号阳国龙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阳国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5刑更4号罪犯阳国龙,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5)隆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国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已缴纳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10日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刑期至2022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向本院提出撤回报请罪犯阳国龙减刑建议书。本院审查认为,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撤回提请罪犯阳国龙减刑建议书及材料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阳国龙减刑建议书及案卷退回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