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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徐进与储著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进,储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284号原告:原告:徐进,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彬,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春,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著立,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4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储著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8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