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淄博江汇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淄博氟优特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江汇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淄博氟优特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氟尤特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曹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783号申请人:淄博江汇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魏跟立,经理。被申请人:淄博氟优特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陈爱玲,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山东氟尤特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法定代表人:曹永江,总经理。被申请人:曹永江,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江汇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氟优特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氟尤特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曹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江汇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氟优特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氟尤特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曹永江价值318434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江汇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氟优特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氟尤特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曹永江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184340.00元,���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梅立群审 判 员 冯 毅人民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