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6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鲁永江与栾丹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永江,栾丹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1477号原告:鲁永江,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齐,天津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丹暘,女,199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鲁永江与被告栾丹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曹更海审 判 员 蔡印霞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