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6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鲁永江与栾丹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永江,栾丹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1477号原告:鲁永江,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齐,天津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丹暘,女,199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鲁永江与被告栾丹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曹更海审 判 员  蔡印霞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