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红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红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607号原告: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69号2层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568910359P。法定代表人:刘晓军,总经理。被告:徐红静,女,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原告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红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升达弘璟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双方就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被告截止2016年11月3日累计欠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共计4018.21元。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不予交纳。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徐红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有权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裴秋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