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宋新丽与丁发甫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新丽,丁发甫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2280号原告宋新丽,女,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东方,女,199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系原告女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丁发甫,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新丽诉被告丁发甫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新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新丽负担。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