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秦学伟、陈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秦学伟,陈娜,平舆县三和记饺子王,曾超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833号原告:张红霞,女,汉族,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秦学伟,男,汉族,30岁,住平舆县。被告:陈娜,女,汉族20岁,住平舆县。被告:平舆县三和记饺子王。地址:平舆县。经营者:蔡飞,男,汉族,1981年4月7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曾超华,男,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张红霞与被告秦学伟、陈娜、平舆县三和记饺子王、曾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红霞于2017年4月20日以与四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2元,减半收取2056元,由原告张红霞负担。审判员 王晓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